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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法庭調查程序

發表時間:2017-10-15 14:53:2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4次

  為了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加,當庭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核實。法庭調查的范圍是審查和核實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庭調查的步驟和程序如下: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應當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2.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內容進行陳述。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對于被告人而言,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行為進行陳述或者辯護,表明其對指控犯罪事實的態度,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護。而對于被害人而言,可以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情況進行陳述,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3.訊問、詢問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經審判長準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條的規定,經審判長準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審判長主持訊問、詢問或者發問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為兩起以上的,法庭調查一般應當分別進行。(2)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訊問同案審理的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必要時,可以傳喚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對質。(3)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控辯雙方的訊問、發問方式不當或者內容與本案無關的,對方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審判長制止,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對方未提出異議的,審判長也可以根據情況予以制止。(4)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必要時,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發問。需要注意的是,法庭審理是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控辯對抗的模式。因此,公訴人作為人民檢察院的代表出庭支持公訴,負有提出控訴、證實犯罪的責任,是法庭調查環節當然的訊問、詢問主體。而人民法院是法庭審判的居中裁判者,應當以公正裁判者的形象出現,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應當盡量主持訊問、詢問,非必要時不應發問。實踐中個別存在的由審判人員為主訊問被告人,甚至代替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從而造成審辯對抗、審檢一體的現象,造成審判人員與被告人之間產生對抗情緒,應當予以避免。當然,審判人員也負有查明案件事實的職責,在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辯護人的訊問與發問結束后,審判人員認為仍未能完全展示案情或者有些問題仍然不清楚時,也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者發問。但這種訊問、發問是對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辯護人的訊問與發問的補充,且限于必要時。

  4.詢問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公訴人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請。在控訴一方舉證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

  關于控辯雙方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準許。”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證人、鑒定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核實其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系,并告知其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證人、鑒定人作證前,應當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說明鑒定意見,并在保證書上簽名。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向證人、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通知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后,經審判長準許,對方也可以發問。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審判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規則:(1)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2)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3)不得威脅證人;(4)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向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發問應當分別進行。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經控辯雙方發問或者審判人員詢問后,審判長應當告知其退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5.出示和核實各種證據材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出示物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是調查核實證據的重要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已經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控辯雙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庭同意的,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讀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后,由對方進行辨認并發表意見??剞q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當庭出示的證據,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應當在質證后移交法庭。

  6.調取新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公訴人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要求公訴人說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準許。(2)辯護方提出需要對新的證據作辯護準備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據情況確定辯護方作必要準備的時間。確定的時間期滿后,應當繼續開庭審理。(3)辯護方申請出示開庭前未提交的證據,參照適用前述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繼續審理。

  7.庭外調查核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這一法條被認定是賦予人民法院庭外調查權的立法根據。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對證據的庭外調查核實是履行審判職權的必然要求,但也是一種較為特殊的方式,這一調查權的運用需要受到嚴格適用條件的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證據有疑問的”,合議庭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為進一步貫徹立法的這一原則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條及相關規定從庭外調查權的啟動、調查方式、證據采信等方面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具體而言:

  (1)法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首先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而非徑直啟動庭外調查核實程序。如前所述,庭外調查核實證據是較為特殊的程序,基于法官居中裁判的要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啟動。因此,如果法庭對于證據有疑問,可以通過要求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的方式消除疑問,查證核實證據的,則沒有必要啟動庭外調查核實程序。

  (2)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如果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無法補充證據或者不能作出說明,抑或法庭認為確有必要調查核實證據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設立庭外調查核實程序的宗旨在于彌補控辯雙方在收集證據能力上的不平衡,因此,在庭外調查核實中應當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原則上,為了保證法官的中立地位,也為了確保法庭審理的效率,庭外核實的證據范圍限于法庭審理過程中已出示的證據,法官原則上不主動依職權啟動庭外調查核實。特別是,法庭一般不應依職權做有利于控方的庭外調查。當法庭對控方提出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公訴人也有義務向法庭提出進一步的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并排除合理懷疑的,則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此種情況下,如果由法庭依職權啟動庭外調查權,則容易使得法庭偏離了居中裁判的角色,充當了追訴犯罪的公訴角色,容易遭致公眾的合理懷疑。相反,如果對證明被告人構成自首、坦白、立功等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有疑問,可以要求控辯雙方補充材料或者說明;確有核實必要的,法官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進行庭外調查。

  (3)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庭庭外調查核實證據,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場。E述人員未到場的,應當記錄在案。

  (4)對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的和法庭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法庭可以通過庭外征求控辯雙方的意見或者開庭質證兩種方式進行審查。如前所述,法庭對于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也可以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啟動庭外調查核實程序。無論是控辯雙方補充的證據,還是法庭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都必須經控辯雙方質證、發表意見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絕不允許將上述證據材料直接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庭審質證原則的要求,對于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證據應當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實踐中很多情況下控辯雙方開庭后又陸續收集了一些證據,這些證據控辯雙方實際上并無異議,如果在這些情況下仍要通過開庭程序予以查證屬實,則會導致司法資源浪費,訴訟也可能會無限拖延。而且,這些證據材料大多系自首、坦白、立功等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或者不獨立存在、但能增強法官內心確信的補強性證據材料。因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的和法庭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應當經過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經庭外征求意見,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除外。”

  順帶提及的是,對于控辯雙方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需要當庭舉證、質證的,實踐中舉證方式五花八門,有法庭出示證據,控辯雙方質證的,也有控辯雙方一方出示,另一方質證的。我們認為,通??梢圆扇∪缦路绞剑簩τ诳剞q雙方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的證據,在法庭上由申請調取一方出示,另一方質證;對于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的證據,法庭應根據證據的性質是指控證據還是辯護證據交由控辯雙方其中一方出示,另一方質證。

  (5)法庭進行庭外調查核實證據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8.法庭調查中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調查程序中,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不限于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定罪事實,還應當包括與量刑有關的事實,以便于對被告人科處與其罪責相適應的刑罰。但是,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量刑程序不能相對獨立、重定罪輕量刑甚至法庭審理基本不涉及量刑的問題。為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明確規定了法庭調查程序中對與量刑有關事實、證據調查的相對獨立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一步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應當進行調查。”因此,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與量刑有關的實施、證據應當進行調查,而且要進行相對獨立的調查。因為如果不在法庭調查程序中相對獨立地進行量刑調查,僅僅讓控辯雙方在法庭辯論階段就量刑發表意見,無法切實保證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實踐中存在的輕量刑的問題也無法克服。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除應當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1)案件起因;(2)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3)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4)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5)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7)影響量刑的其他情節。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的”限制條件,即由法院裁量掌握哪些量刑情節需要查明,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庭審效率。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量刑程序的因地制宜性。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在確認被告人了解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自愿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調查可以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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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傳生-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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