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發(fā)表時間:2017-10-15 14:53:08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485次證人緣何要出庭作證,這是一個看似理所當然的問題,但背后卻蘊含著豐富的刑事訴訟理論根據(jù),需要引起重視。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查明案情,核實其他證據(jù),具有重要意義,進而影響到法庭審理的效率和質量。
1.證人出庭作證是貫徹刑事審判直接、言詞原則的必然要求。讓了鰓案件情況的證人出庭,在審判人員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系,告知其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后,由提請傳喚證人的一方和對方向證人發(fā)問,讓證人作全面的敘述,是貫徹落實直接、言詞原則的必然要求。
2.證人出庭作證是保證證人證言真實的必然要求。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證據(jù)必須經(jīng)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通過證人出庭作證,對于增強證人證言的真實程度,排除非法證人證言具有重要意義。
3.證人出庭作證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是刑事訴訟中永恒的主題,而在刑事審判中,讓控辯雙方擁有對證人證言進行審查判斷的平等機會,保障交叉詢問和質證權利的行使,是刑事審判公正的必然要求。
4.證人出庭作證是確保庭審集中和訴訟效率的必然要求。從司法實踐來看,在刑事審判中,證人證言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很多案件事實的認定都離不開、甚至主要靠證人證言。然而,當前證人出庭作證率低下,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被告人對于對自己不利的證人證言往往要求與證人當面對質,在缺乏制度保證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這會導致很多關鍵性的證人證言無法被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既影響了訴訟的效率,也影響了對案件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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