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宣布開庭階段的程序
發(fā)表時間:2017-10-15 16:55:40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179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對開庭階段的程序作了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予以進一步細化。具體而言,宣布開庭階段的程序有: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況: (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住址,或者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是否受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3)是否被采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4)收到起訴書副本的日期;有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收到附帶民事起訴狀的日期。
從審判實踐來看,部分案件被告人眾多,審判長在開庭后一一查明被告人的情況,占用庭審的時間較長,影響了法庭審理效率,可以在開庭前核實。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告人較多的,可以在開庭前查明上述情況,但開庭時審判長應當作出說明。”據(jù)此,對于被告人眾多的案件,審判長或者受審判長委托的其他審判人員、書記員可以在開庭前先核實被告人的情況,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審判長當庭說明已在庭前核實被告人情況,不再當庭查明。但是,被告人有異議的,仍然應當由審判長當庭對被告人的情況予以查明。
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應當宣布理由。
3.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名單及辯護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的名單。
4.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權利:(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2)可以提出證據(jù),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證據(jù),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jié)后作最后陳述。
5.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的,依照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同意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并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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