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解讀刑事犯罪構成
發表時間:2017-10-05 14:23:1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18次罪刑法定原則是一個具有豐富內涵的刑法原則,具有一定的指導性。但在具體的案件處理過程中,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把一行為按照犯罪處理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需要有一個具體的可操作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犯罪構成。長期以來,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以四要件論為主流,對司法實務界也具有根深蒂固的影響。下面從犯罪構成角度,談談律師做罪名之辯中需要關注的問題。
(一)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是犯罪構成中最外化也是最為復雜的一部分。除了犯罪主體之外,其他兩個要件(主觀方面和客體)往往都是通過客觀方面反映出來。客觀方面本身是一個系統,由多個要素組成。
1.行為。所有的犯罪都必須有一定的行為。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作為是犯罪的常態,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作為義務時,不作為才具有刑法意義。辯護人對于控方指控的審查,首要的在于審查其指控的行為方式是什么,然后考察該行為方式與指控罪名是否是相符。只有思想而沒有行為的,不構成犯罪。
2.行為對象。有行為就有對象,行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就是對象。行為對象有的是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如故意殺人罪中的具體某個人;有的并沒有遭受犯罪侵害,如買賣槍支罪中的槍支。有些案件中,行為對象影響罪與非罪,如強奸罪只能針對婦女;有的案件中行為對象影響此罪與彼罪,如盜竊電力設備的行為,根據該設備是否處于使用中區分盜竊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
3.危害后果。刑法規定的故意犯罪,多數均要求有危害后果。過失犯罪,一律要求有危害后果。危害后果一方面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有些罪名沒有危害后果,不以犯罪論處,如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必須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另一方面是區分罪輕與最重的標準,如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致人重傷和致人死亡,均有不同的法定刑;同時還是區分犯罪形態的標準,用以判斷犯罪未遂、中止和既遂。辯護律師需要考察公訴機關指控的危害后果在定案中的地位,決定辯護思路。
(二)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犯罪時的主觀心態,需要通過客觀行為來分析。主觀方面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能夠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1.故意。故意是刑法中所規定的主要的犯罪心態,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有些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如盜竊罪;有些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如故意殺人罪。對于直接故意的罪名,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同案人員也可能是間接故意。如財務人員為他人貪污公款提供幫助,其有可能是放任心態,而不是直接故意。
2.過失。過失屬于刑法中的特殊犯罪心態,只有刑法明確規定的才是按犯罪處理,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犯罪都能由過失心態構成。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發生了嚴重后果,并非其中存在過失的人都構成犯罪,需要考察其過錯的程度以及在多個責任人中責任的大小。
3.意外。行為人對某一結果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的,屬于意外事件,即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的原因而發生嚴重后果。
過失往往存在于故意和意外之間,罪過逐步增大至故意,逐步減小至意外。尤其是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之間,疏忽大意過失和不能預見的意外事件之間,實踐中更難區分。在主觀心態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應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處理。
4.目的。犯罪目的只存在于部分犯罪中。有些犯罪要求行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沒有此目的的不構成該罪。例如,盜竊、詐騙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否則不構成犯罪,這時犯罪目的可以用來區分罪與非罪。有時犯罪目的可以用來區分此罪與彼罪,如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撥開牟利目的,只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辯護律師需要關注涉案罪名是否有特定犯罪目的的要求。如果特定犯罪目的是構成要件內的要素,則需要考察犯罪事實是否包括此內容。如果能夠否定犯罪目的,即使不是無罪,也可以選擇一個較輕的罪名。
(三)犯罪主體
任何犯罪都是由具體的犯罪主體實施的,辯護律師正是為作為指控對象的犯罪主體進行辯護。從自然屬性上看,犯罪主體包括單位主體和自然人主體。從法律屬性上看,犯罪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從責任屬性上看,14周歲以下的人和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部分犯罪負刑事責任。根據具體犯罪的規定,犯罪主體既可以決定罪與非罪,也可以決定此罪與彼罪。
(四)犯罪客體
刑法分則即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客體不同進行分章,每一章的罪名侵犯共同的同類客體。部分犯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以其所在章節為主要客體,同時侵犯其他客體。例如搶劫罪,位于《侵犯財產罪》一章,侵犯的主要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會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是主要客體。抓住某一罪名的主要客體,就能準確區分不同的罪名。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