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論述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規定及意義
發表時間:2017-09-21 15:05:0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63次
南京刑事律師論述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規定及意義
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一規定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簡單地說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反過來說也成立,即法有規定即有罪。從罪刑法定原則,可以推導出指導實踐的幾層含義。
第一,決定犯罪成立的,不僅在于社會危害性,更在于刑事違法性。對于一個案件事實,即使具有很大的實害后果,如果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則不能按照犯罪處理。所以,刑法在實施的過程中,會不斷地修正,以適應懲治犯罪的需要。每一次刑法分則的修正,都反映了當前的刑法不適應或者不能滿足打擊犯罪的需要,要么是有些實害行為沒有人罪,要么是刑法的罪狀與現實的犯罪行為不吻合,要么是罪刑關系不均衡,要么是有些罪名已不合時宜。
第二,司法人員不能任意解釋刑法,司法裁量權應得到有效地控制。罪刑法定原則的一個基本要求是法律規定的明確性,讓國民能夠理解法律的含義,以避免不教而誅。對于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地方,作入罪解釋時要謹慎,作出罪解釋則相對更簡單。
第三,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刑法的規定只能適用于其公布實施之后的行為,而不能適用于之前的行為,當然之前的處罰更輕的除外。在刑法對條文的部分作出修正時,亦應遵循此原則。需要說明的是,司法解釋不是立法,而是對法律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原則上不受此限。
第四,罪刑法定原則不僅決定罪與非罪,同樣決定此罪與彼罪。某一行為如果構成犯罪,也只能按照其所對應的法律條文論處,否則同樣是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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