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復核
發表時間:2017-11-10 10:46:1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16次(一)復核的人民法院及合議庭組成
1.死刑緩刑執行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2.實踐中,高級人民法院未設置專門的復核庭。
3.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二)復核程序的啟動和流程
1.中級人民法院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10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2)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緩的,應當作出核準的裁定;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緩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合議庭直接核準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經過第二審程序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二審裁定書時同時標明“本裁定即為核準死刑緩刑執行的刑事裁定”。
(2)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訴而附帶民事原告上訴的,高級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對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審理,并由同一審判組織對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刑緩刑執行的判決進行復核,作出是否同意判處死緩的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也應當訊問被告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2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但在司法實踐中,這里的死刑案件是否包括死刑緩期執行案件尚存在爭議,是否在死緩案件的復核階段都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盡相同。
(三)報請復核的要求和報送的材料
報請復核的死刑緩刑執行案件,也應當一案一報。報送的材料與報請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相同,此處不再贅述。
(四)復核死緩案件應審查的內容
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審查的內容與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內容相同,此處不再贅述。
(五)復核后對案件的處理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2.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3.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過重的,應當改判;
4.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5.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0條規定審理后依法改判;
6.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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