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核后對案件的處理
發表時間:2017-11-10 10:47: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4次1.處理的一般規則
(1)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2)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3)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4)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5)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6)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2.-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處理
對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的數罪并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3.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處理
對有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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