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成功為一起走私毒品犯罪辯護
發表時間:2018-01-15 22:18:3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108次雖然南京刑事律師大多數的刑事辯護案件屬于收費辯護,具有一定的商業盈利性質,但是本律師也時刻牢記自己的社會責任,積極承擔法律援助工作。最近,律協和法律援助中心詢問我能否擔任一起走私毒品案件的辯護律師,我了解到被告人家庭非常貧困,而且被告人作為從犯,其犯罪情節較輕,出于對他的憐憫和希望能夠幫助一個家庭,挽救一位失足青年,南京刑事律師欣然同意。
南京刑事律師在和被告人家屬會面,并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之后了解到,被告人的確是一位涉世不深、本質不壞的青年,并無任何前科劣跡,其犯罪完全出于一時糊涂,被壞人誘迫所致。被告人在高中畢業之后并沒有升學,而是隨著當時當地的潮流,到東南亞某國打工賺錢。本來,被告人在國外打工掙錢,也積累了一定的財產,但是在即將歸國可以用這筆收入改善家庭生活之前,卻因為被居心不良之人所引誘,誤入賭場,輸光所有積蓄,還欠下了一筆款項。迫不得已之下,被告人向放毒集團主犯張某借款20000元,并將自己的護照抵押在張某處。被告人因缺乏資金和護照被扣而無法回國期間,張某向其展示其犯罪集團殘酷砍殺民眾的照片,使被告人產生恐懼心理,從而被迫答應替張某運送“違禁品”回國,但是張某實際上讓其運送的卻是毒品。被告人運送毒品回國之時,在機場當場被海關人員抓獲,起獲數量較大的毒品。后犯罪集團主犯張某也在我國政府和所在國政府的合作下被抓獲歸案,引渡歸國。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非常后悔,除了如實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為外,還就自己所知道的販毒團伙的線索向公安機關一一如實供述。
在為這位年輕人進行辯護的時候,南京刑事律師向法庭指出:
首先,本案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之前沒有任何前科劣跡,一向表現良好。這次犯案完全是因為欠了首犯張某的債務,又被其以暴力恐怖圖片恐嚇要挾,而被迫為其攜帶毒品。
其次,被告人并不知曉其所攜帶的物品屬于毒品,而只是認為屬于一般違禁品;毒品內包裝袋上并未檢出被告人的指紋,可以證明被告人很有可能確實不知曉其所運送的物品的性質。雖然即使被告人出于攜帶一般違禁品的主觀故意攜帶毒品的,仍然構成運輸毒品罪,但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在量刑時應該從寬處罰。
第三,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積極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和其他所知道的犯罪線索,構成坦白。有些犯罪線索正在查證過程之中,將來存在立功的可能性。而且,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悔恨不已,多次向看守所干警、公訴人、辯護律師和法院表達自己的懺悔和改過之心,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理。
第四,被告人屬于脅從犯,其是被張某以暴力恐怖手段所恐嚇而被迫攜帶毒品,本身并不參與毒品的販賣、走私、制造的關鍵環節,不是販毒團伙的成員,在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中不起主要作用,其本身只是一個毒品的運送工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會議紀要精神,被告人符合“系受指使的貧民、邊民或者無業人員,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為他人運輸毒品,在整個毒品犯罪環節中處于從屬、輔助和被支配地位”,應當對其從輕予以處罰。何況,被告人在此次運送毒品犯罪活動中也并未收取報酬,而完全是出于脅迫。
最后,被告人所運輸的毒品并未流入社會,并未對社會產生實質上的危害,雖然被告人的行為仍然構成犯罪,但應當酌情考慮其毒品對社會實際上的危害程度,在對其量刑時適當從寬。
法院在經過慎重合議之后,采納了南京刑事律師的大部分辯護意見,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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