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成功將故意殺人罪轉為故意傷害罪
發表時間:2018-01-18 10:25: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85次眾所周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目的和犯罪結果是截然不同的,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犯罪目的,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目的則在于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意殺人也可能僅僅造成受害人傷殘的結果,此時就必須從犯罪的動機、犯罪的過程、雙方之間的關系等因素綜合判斷行為人的目的是僅僅造成受害人傷殘,還是意圖非法剝奪受害人的生命。南京刑事律師作為一位執業多年的資深律師,對于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之間的本質和界限具有較為深刻的研究。
最近,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急匆匆找到本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希望委托本律師擔任她兒子的辯護律師。本律師讓助理為她倒了杯水,讓她慢慢講述。原來,在某市一家外企上班的兒子張某,因為不滿主管胡某經常讓其加班不給加班費,且聽信傳言認為胡某將其列入了新一輪的裁員名單,拿著家用菜刀到胡某辦公室對胡某顏面部、手臂等部位劈刺數刀,造成胡某顱骨骨折、頭面部和手臂軟組織挫裂傷,經鑒定屬于輕傷二級。公安部門依法對張某執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本案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之中。
接受張某家屬委托之后,南京刑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了張某,并且到檢察院調取了相關卷宗,對本案進行了研究。南京刑事律師得知,檢察機關擬以故意殺人罪為罪名將張某起訴到人民法院,頓時感到此案比較嚴重。根據南京刑事律師的專業判斷,即使造成的傷害后果是相同的,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也遠遠大于故意傷害罪,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故意殺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對于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危害,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一般在實務中都會獲得重判。在會見過程中,張某矢口否認具有殺死胡某的意圖,陳述其目的只是為了教訓一下胡某,看到胡某血流滿面后,他也感到比較后悔,當場撥打110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的抓捕,并未反抗。南京刑事律師綜合張某犯罪的動機、手段、使用的兇器、擊打的部位和力度等因素,認為張某確實不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對其定為故意傷害罪較為適當。于是,南京刑事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辯護意見,建議檢察機關改以故意傷害罪進行起訴。
在辯護意見中,南京刑事律師提出:
首先,胡某是一位身強力壯的中年男子,且辦公室內還有其他同事,案發時間是在白天,張某并無十足把握可以置胡某于死地。而且,本案中張某并未擊打頸動脈、太陽穴、心臟等致命部位,而僅是擊打顏面部、手臂等非致命部位,造成輕傷之后并未繼續行兇,而是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待警察抓捕。這可以看出,張某并沒有非法剝奪胡某生命的意圖。
其次,從雙方的矛盾來看,張某主要不滿自己沒有得到合理的加班待遇和聽信傳言認為胡某有可能將其裁員,屬于臨時起意、激憤行兇,其也沒有經過預謀并特地購買兇器,而是拿來家里的菜刀隨機行兇,從雙方的矛盾來看,并不足以支持張某一定要置胡某于死地而后快,而可以合理地認為張某只是傷害胡某泄憤。
第三,胡某留在現場等待警察抓捕的行為,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自首,應該得到從輕處罰,建議檢察院在向法院提交公訴意見的時候,對此予以考慮。
第四,胡某在落網之后,對于自己的犯罪行為后悔不已,其父母雖然家境較為貧困,目前也準備將自己唯一的房屋變賣以賠償受害人,其悔罪表現較好,建議檢察院在向法院提交公訴意見的時候,對此予以考慮。
檢察院接到南京刑事律師提交的辯護意見之后高度重視,經過研究之后將起訴的罪名變更為故意傷害罪,并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予以從輕處罰。南京刑事律師還協助張某和被害人胡某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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