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成功為一起非法拘禁罪辯護
發表時間:2021-05-18 10:41: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784次最近,一位被告人家屬當時慕名找到南京刑事律師咨詢一起非法拘禁案件。當時,被告人家屬對于案件的前景是比較悲觀的,本律師首先撫慰家屬的情緒,讓其慢慢敘述詳細案情,這樣有助于律師全面了解案件細節,為提供專業辯護打好基礎。通過家屬的講述,南京刑事律師了解到,被告人是因為索取債務而對被害人實施了長達幾個小時的非法拘禁,并在此期間對于被害人有捆綁和毆打的行為,被害人承諾盡快償還欠款后被釋放并報警,被告人現在已經被逮捕并且被起訴到人民法院。
聽完被告人家屬的講述,南京刑事律師一面讓其盡快辦理委托代理手續,以便律師及時介入,另一方面建議其盡快聯系被害人尋求和解。南京刑事律師到檢察機關調閱了相關案卷,并到看守所對被告人進行了會見。在被告人家屬和被害人的協商過程中,南京刑事律師也參與了全程的會面和談判,從專業律師的角度為雙方進行調解,促成被害人接受被告人家屬的賠償并出具諒解書。
在庭審過程之中,南京刑事律師發表了辯護意見,從以下幾點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如果可能考慮對其適用緩刑。
首先,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在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非法拘禁行為,被害人反抗過程中雙方扭打,被害人受傷之后,被告人即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請求110轉接急救電話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救治;被告人和被害人一同到達醫院之后,主動為被害人預交了部分治療費用,并在明知公安機關會隨時前來調查的情況下仍主動留在醫院等候,在公安人員到達時并未反抗,積極配合調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這種行為可以視為自動投案。被告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的時候也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完全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自首。
其次,本案中被告人雖然在被害人反抗過程中確實導致被害人受傷,但經過檢查被害人并無大礙,僅為軟組織挫傷,屬于輕微傷,被告人一開始在實施非法拘禁時并無毆打被害人的企圖,在量刑時這一行為不應當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僅屬于非法拘禁的一般情節。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認罪、悔罪情節,多次通過寫信或者由律師、家人轉達,向被害人表達歉意。被告人家屬和被害人達成了諒解協議,支付了賠償款,被害人出具了諒解書,請求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從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被害人諒解的,對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另外,被告人在被害人受傷之后將其送往醫院,并墊付醫藥費的行為也足以說明其認罪、悔罪的態度。
第四,本案被告人從無前科劣跡,之前一直表現良好,被害人長期積欠較大額的債務拒不清償,甚至不接電話、不回短信,逃避自己的責任,被告人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出此下策,這和其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是有本質區別的。當然,就算有再多理由,被告人的行為也毫無疑問構成了犯罪,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但是,被告人的動機也反映了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難易程度,被害人欠債不還的行為對于本案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請求法院酌情予以考慮。
經過法院的慎重考慮,認為辯護律師的意見成立,被告人能夠主動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實,并且積極賠償受害人,得到諒解,對其可以適用緩刑,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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