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是否構成犯罪的律師辯護技巧
發表時間:2017-10-17 13:51: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是否構成犯罪的律師辯護技巧,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3條明確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219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在犯罪后果方面要求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因此,如果行為人故意實施了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但并沒有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特別嚴重的后果,則不應該認定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可見,是否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是區分侵犯商業秘密罪罪與非罪的標準,但因法律對“造成重大損失”的具體計算方法并沒有作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也就成為律師辯護的契機要素所在。
在計算并確定權利人的損失大小時,一般應綜合考慮以下九大因素:一是商業秘密研制開發的成本;二是商業秘密的使用周期;三是商業秘密的成熟程度和保密程度;四是商業秘密的市場和供求狀況;五是商業秘密的使用、轉讓情況,主要指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數量,也指商業秘密是剛啟用還是已多次使用,應用前景如何;六是侵權人的生產經營能力和被侵犯的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的生產經營能力;七是受害人營業額的實際減量;八是行為人對商業秘密的竊取程度(是部分竊取,還是全部竊取)、披露范圍(是全部披露,還是部分披露;披露的是重要部分,還是次要部分)、使用狀況(是全部照搬使用,還是有所改動);九是其他因素,如侵權的手段,擴散的范圍,造成的影響,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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