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一般非法經營罪判幾年)
發表時間:2022-01-02 08:20:0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非法經營罪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一般非法經營罪判幾年),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如下:
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南京刑事律師解讀非法經營罪
一、非法經營罪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市場秩序。
(二)客觀方面: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一般主體,即年滿 16 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的目的。
三、非法經營罪主要類型
因為本條第四項的規定不明確,而許多司法解釋對第四項的成立范圍進行了擴張,因此對本罪認定要注意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主要類型如下: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非法買賣外匯。
(五)經營非法出版物。
(六)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
(七)非法發行、銷售彩票。
(八)非法使用POS機套現。
司法解釋: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九)非法從事網絡水軍活動。
司法解釋: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十)傳染病疫情期間哄抬物價。
(十一)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十二)非法經營違禁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違禁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原料)。如生產、銷售“瘦肉精”(鹽酸克倫特羅)。
(十三)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
(十四)非法生產、銷售電子游戲設備或者專用軟件。
司法解釋: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五)未取得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藥品合法、經營行為違法);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
(十六)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
(十七)中介機構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
(十八)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十九)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十)行為人出于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十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二十二)非法經營興奮劑。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十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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