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立案標準和處理(失職及瀆職罪立案標準)
發表時間:2021-12-30 20:30: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瀆職罪立案標準和處理(失職及瀆職罪立案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瀆職罪屬于章節性的一種罪名,一般針對的是國家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或者國家利益以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損失,或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導致3人以上重傷,或者導致至少9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重傷、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重傷、6人以上輕傷的,并且造成至少3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就可以達到瀆職罪立案標準。
涉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也可予以立案:
1、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情況;
2、造成個人財產經濟損失直接達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造成個人的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的直接經濟損失達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公共財產或法人的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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