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聚眾斗毆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0-15 14:43:1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聚眾斗毆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6條的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行為人實施了聚眾斗毆行為,原則上即構成犯罪。一般認為,行為人涉嫌聚眾斗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①(1)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的; (2)造成人員傷亡的; (3)造成財產損失1000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處理聚眾斗毆案件中,要注意劃清聚眾斗毆罪與一般斗毆行為的界限。一般斗毆行為在規模上、程度上、社會影響力上遠不如聚眾斗毆犯罪。在實踐中,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斗毆即使人數眾多,在性質上一般也不認定為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可以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其他相應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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