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整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1-10 10:55: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整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8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以上立案追訴標準時,應當注意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把握:
(1)準確把握“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立案追訴標準。該規定的主要考慮是:在實踐中,我國的傳銷組織幾乎都是按照“五級三階制”發展,所謂“五級”,是獎金制度的五個級別,即E級會員、D級推廣員、C級培訓員、B級代理員、A級代理商;所謂“三階”,是加入者晉升的階段,即從E級會員升為C級培訓員為第一個階段,從C級培訓員升為B級代理員為第二個階段,從B級代理員升為A級代理商為第三個階段。“五級三階制”帶有很強的欺騙性,會員入門需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此后,其等級晉升和獎金計算主要取決于發展“下線”的人數,傳銷組織就這樣呈幾何級數倍增的形式不斷擴散。從公安機關打擊傳銷犯罪和偵辦案件的情況來看,按照“五級三階制”發展的傳銷組織中,發展層級達到三級以上,即公安機關發現傳銷組織“C”級頭目時,該傳銷組織的社會危害性已經明顯呈現。這時,“C”級頭目雖不是傳銷活動的最大受益者,但已經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負責其下線的人員調配、食宿安排等職責,應當納入刑事打擊的范圍。同時,從公安機關掌握的情況來看,能夠形成一定組織形態的傳銷組織,其發展人數大都在30人以上。
(2)準確把握“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對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主要從行使組織、領導職責的角度出發,將“組織者、領導者”首先限定為“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這三類人在傳銷組織的層級結構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對傳銷組織的運轉起到關鍵作用。同時,為了避免概括片面,并考慮到未來傳銷犯罪活動可能發展出新的組織形式,又補充了“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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