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10 10:15: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界限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兩罪的區別主要有:第一,客體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的對普通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制度和關稅制度;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出口退稅管理制度。第二,行為方式不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行為方式是“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這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的偽報行為十分相似,極易混淆。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對“假報出口”和“其他欺騙手段”作了解釋。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1)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2)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3)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4)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其他欺騙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1)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2)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3)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4)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的偽報行為,是指在報關時對進出口貨物、物品的品名、數量、價格、原產地國別、貿易性質等進行虛假申報。由此可見,兩者區別的關鍵在于,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假報出口”沒有實際的貨物、物品出口,行為人也沒有出口貨物、物品的意思,僅僅是想憑借虛假的單證騙取出口退稅;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偽報”行為,雖然對出口的貨物、物品的某些影響關稅的要素作了虛假申報,但畢竟有貨物、物品要出口,且行為人也有將貨物、物品出口的意思。第三,量刑標準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是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以上;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量刑標準是“數額較大”,即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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