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程序法角度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1-06 15:43:5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從程序法角度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案件的管轄
1.立案管轄
走私類犯罪由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負責立案偵查。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立案,是指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接受海關調查部門和地方公安機關(包括公安邊防部門)等執法部門查獲移送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材料后,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的立案條件,依法確立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案件而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的一種活動。
依據《海關法》第4條的規定,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由此可知,走私案件的偵查由海關設立的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辦理。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是指原走私犯罪偵查局及其下屬各分(支)局,2002年10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機構職能調整和更名的復函》將走私犯罪偵查局更名為緝私局。也就是說,海關總署中的緝私局是我國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負責各類走私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工作,地方公安機關要對緝私局的偵查活動予以配合。如果海關調查部門和地方公安機關(包括公安邊防部門)等在通關或者執法過程中查獲有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應繳稅額達到《刑法》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時,應當將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犯罪材料移交至有管轄權的緝私局。緝私局對這些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應予立案。
2.屬地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對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緝私局立案偵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案件復雜、環節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個犯罪行為發生地,對有多個走私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緝私局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緝私局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緝私局指定管轄。對發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該轄區的緝私局管轄,但對走私船舶有跨轄區連續追緝情形的,由緝獲走私船舶的緝私局管轄。
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過程中暴力、威脅抗拒緝私的管轄
行為人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依照《刑法》第157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2003年11月18日海關總署、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阻礙和抗拒海關緝私的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對海關和公安機關追究阻礙、抗拒海關緝私行為人法律責任的管轄原則和分工協作原則作了如下處理:(1)阻礙、抗拒海關緝私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聚眾哄搶走私財物,但違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未實施走私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阻礙、抗拒海關緝私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聚眾哄搶走私財物,涉嫌構成犯罪,同時實施走私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先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后由海關依法對其走私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如果妨害公務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走私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先由海關緝私機構依法立案偵查,后由公安機關對其阻礙、抗拒海關緝私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聚眾哄搶的行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3)走私行為和阻礙、抗拒海關緝私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聚眾哄搶走私財物的行為均不夠刑事處罰的,海關和公安機關可以分別對其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緝私,依照《刑法》第157條的規定需要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的,應當按照管轄分工,分別立案偵查。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海關緝私機構管轄,由海關緝私機構為主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海關緝私機構予以配合。一時難以區分涉嫌主罪的,可由查獲案件的一方為主偵查,另一方予以配合。在海關緝私中,遇有其他與走私罪相關的犯罪行為,可以按照上述分工協作的原則予以辦理。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和不予立案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由此可知,立案追訴的基本條件有兩個:一是有犯罪事實。具體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犯罪事實,可分為以下幾個類型:(1)行為人隱藏貨物、物品,通關走私;(2)行為人繞關走私;(3)行為人未經海關許可并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或者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4)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非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行為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已達到《刑法》第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
在本罪立案追訴標準的把握上還需要注意,《刑事訴訟法》第86條從反面對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規定,即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立案:一是經查明沒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事實的;二是雖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事實,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走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條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提請逮捕和審查批準逮捕,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來辦理。一般按照下列標準掌握:
1.有證據證明有走私犯罪事實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犯罪事實,須同時滿足下列兩項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二是查扣的或者有證據證明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達到《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起刑點,即自然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25萬元以上。
(2)有證據證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認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第一,現場查獲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的;第二,視聽資料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的;第三,犯罪嫌疑人供認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的;第四,有證人證言指證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的;第五,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的;第六,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符合下列證據規格要求之一,屬于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現場查獲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有現場勘查筆錄、留置盤問記錄、海關扣留查問筆錄或者海關查驗(檢查)記錄等證據證實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的其他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具體是指根據《刑法》第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已查明的走私犯罪事實,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這主要是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殺、串供、干擾證人作證以及偽造、毀滅證據等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的,或者存在行兇報復、繼續作案可能的。
(四)有關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保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對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保全作了詳細規定: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對于能夠證明犯本罪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賬冊、單位內部的電子信息資料等電子數據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予以收集、保全。偵查人員應當對提取、復制電子數據的過程制作有關文字說明,記明案由、對象、內容,提取、復制的時間、地點,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復制電子數據的制作人、電子數據的持有人和能夠證明提取、復制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附所提取、復制的電子數據一并隨案移送。電子數據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絕簽字的,偵查人員應當記明情況;有條件的可將提取、復制有關電子數據的過程拍照或者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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