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1-06 15:03: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0條的規定,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認定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應注意的問題
(一)“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認定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的行為只有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亂才達到值得刑罰處罰的程度,因此,是否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亂對本罪成立與否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并沒有關于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標準,我們認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大致就可以認定行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1)造成集會、游行、示威現場秩序混亂,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2)擾亂集會、游行、示威現場的交通秩序,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3)違反有關規定,影響參加集會、游行、示威人員外的群眾正常工作、生活的;(4)發生其他可能導致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損害的緊急情況的。
(二)注意劃清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與一般違反行政管理行為的界限
行為人雖然以擾亂、沖擊或者其他方法破壞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正常進行,但是沒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亂或者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能認定為犯罪,而只能依照《集會游行示威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顯著輕微”的認定不僅要參照上述立案標準,還要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結合其他因素對行為進行整體評價,如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時間長短、造成損失的大小、行為人的動機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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