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20-12-18 01:43:2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規范性文件的相應規定
2004年《解釋》第7條第1款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15條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第17條規定:“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后不再適用。”
《解釋(二)》第6條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第7條規定:“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3條明確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上列三個規范性文件的相互規定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應以《解釋(二)》和《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相應規定為準,來具體確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即自然人或者單位實施《刑法》第219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或者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均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追訴(包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于單位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不再有特別規定,而是完全統一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均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這實際上大幅度降低了單位犯罪的定罪門檻,進一步加大了對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有利于進一步加大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專業刑事律師姬傳生認為這種做法是適當的。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219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在犯罪后果方面要求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因此,如果行為人故意實施了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但并沒有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特別嚴重的后果,則不應該認定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可見,是否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是區分本罪罪與非罪的標準,但因法律對“造成重大損失”的具體計算方法并沒有作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也就成為司法實踐所面臨的難題。專業刑事律師姬傳生認為,在計算并確定權利人的損失大小時,一般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商業秘密研制開發的成本;二是商業秘密的使用周期;三是商業秘密的成熟程度和保密程度;四是商業秘密的市場和供求狀況;五是商業秘密的使用、轉讓情況,主要指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數量,也指商業秘密是剛啟用還是已多次使用,應用前景如何;六是侵權人的生產經營能力和被侵犯的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的生產經營能力;七是受害人營業額的實際減量;八是行為人對商業秘密的竊取程度(是部分竊取,還是全部竊取)、披露范圍(是全部披露,還是部分披露;披露的是重要部分,還是次要部分)、使用狀況(是全部照搬使用,還是有所改動);九是其他因素,如侵權的手段,擴散的范圍,造成的影響,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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