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0:32:0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選舉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構成破壞選舉罪必須要有破壞選舉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象條件,即破壞的選舉活動必須是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活動;二是手段條件,即破壞選舉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進行的;三是后果條件,即構成破壞選舉罪的行為必須足以造成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后果;四是情節條件,即構成破壞選舉罪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四個方面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犯罪,除上述四個方面的條件外,還要求與行為人的職權有關。根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52條中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2)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4)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述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以前述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根據上述法律文件,在司法實踐中,凡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選舉場所和設施,偽造選舉文件、選票,虛報選舉票數,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擾亂選舉秩序的,都應當立案予以追訴。并且,應當根據事實、情節、后果、危害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綜合判斷。對情節惡劣、嚴重的,以破壞選舉罪論處。情節較輕的,可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針對有些地方在選舉中違反程序的行為,也應當區別對待,如有些地方為圖省事不差額選舉或者不按時公布選民和候選人名單的,都不能以本罪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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