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09:52:2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綁架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那么司法機關就應當予以立案。在立案后,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對行為人進行追訴,如果查明行為人是為了勒索財物或者為了獲得其他不法利益而實施了該綁架行為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那么對行為人就應當以綁架罪進行追訴。應當注意的是,司法機關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綁架罪不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向被害人的親屬或特定關系人提出了勒索財物或者獲得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也不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獲得了財物或者不法利益為追訴的標準,只要查明行為人是基于勒索財物或獲得不法利益的主觀心理實施了綁架他人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無論其是否提出要求,也無論其是否實際獲得不法利益,都應當對行為人以綁架罪進行追訴。
但是,司法機關在追訴的過程中要注意本罪的既遂與未遂。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主觀目的支配下實際控制了被害人,那么綁架行為就達到了既遂,至于其是否向被害人親屬或者特定關系人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以及是否實際獲得不法利益都不影響本罪的既遂,這些只是量刑情節。如果行為人在綁架的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如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時解救等原因致使綁架行為未能實際控制住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在被綁架的過程中伺機逃跑成功,此時行為人的綁架行為就構成犯罪未遂。當然,在被害人已經被實際控制后又伺機逃脫成功或被親屬尋獲而將其成功解救的情形下,由于行為人已經具有實際控制的事實,所以此時仍然應當認定為行為人的綁架行為構成既遂。如果行為人綁架被害人之后已經實際控制了被害人,后來又自愿將被害人釋放,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綁架罪既遂,其犯罪后釋放被害人的行為可以作為量刑從輕的情節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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