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當事人和解的共同犯罪的量刑均衡
發表時間:2018-01-26 08:45:0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45次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共同犯罪經常會遇到這種情形,即共同犯罪的主從犯均自愿認罪,但只有部分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其他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此種情況下,如果被害人得到部分被告人的賠償后僅對該部分被告人予以諒解,對其他被告人不予諒解,那么法院在量刑時就只能對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被告人從寬處罰。如果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是主犯,法院在量刑時就需要注意主犯與從犯之間的量刑均衡,通常不能僅僅基于當事人和解就對主犯判處輕于從犯的刑罰,否則就可能會因量刑不均衡而引發爭議。如果被害人得到部分被告人的賠償后對全部被告人予以諒解,那么法院在量刑時就有必要加以區分,對實際賠償的被告人給予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罰。
實踐中有些司法機關對該情形區分積極賠償和被害人諒解兩個量刑情節,對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諒解的被告人同時適用兩個量刑情節,而對未予賠償也獲得被害人諒解的同案被告人則僅適用被害人諒解一個量刑情節。這種做法有助于實現共同犯罪的量刑均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為此,第五百零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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