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的關系
發表時間:2018-01-26 08:43:0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15次當事人和解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趨同性,兩者都有助于促使雙方當事人化解矛盾糾紛,促進案結事了;同時,在采用賠償損失的方式達成和解的情況下,兩者都有助于確保被害人獲得相應的損害賠償。但是應當認識到,當事人和解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存在差異,兩者不能簡單替代。
1.從性質和程序上講,附帶民事訴訟是被害人針對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單獨提起的訴訟,其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訴訟,因此以被害人等權利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前提條件。而當事人和解是被害人與被告人私人之間的和解,并非一種訴訟形式,當事人和解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任一階段達成。
2.從方式和范圍上看,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涉及的是損失賠償問題,刑事訴訟法還專門限定了賠償的范圍,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并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裁決。而當事人和解則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產物,其解決的并非單純的損害賠償問題。顯然,如果被告人自愿真誠悔罪,并通過賠禮道歉的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進而達成和解協議的,根本不涉及損害賠償問題。僅就損害賠償而言,當事人和解程序并未對賠償的范圍作出限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賠償的數額。
3.從效果上看,當事人和解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任一階段達成,且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而附帶民事訴訟通常是在審判階段提起。此外,附帶民事賠償與量刑的關系問題,刑事訴訟法并未做出明確規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可以將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而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可見,當事人和解對案件處理及量刑的影響已經得到了法律的確認,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這也是該程序相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具有獨特價值的重要表現。
4.從制度功能上講,當事人和解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作為兩種行之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各自獨特的適用范圍,是并行不悖的。但對于被害人在審判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又與被告人和解的,應當如何處理,目前認識不一。經研究,刑事律師認為,對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且即時履行的,應當在和解協議中寫明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雙方雖然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不宜制作和解協議書,而是應當制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刑事律師認為,設立和解制度后,人民法院應當繼續重視、以更大力度做好附帶民事調解和矛盾化解工作。基于方方面面的考慮,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體現了既積極又慎重的精神,對刑事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有較為嚴格的限制。對在刑事和解程序適用范圍之外的犯罪案件,仍應重視做好附帶民事調解工作,對經調解,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特別是獲得被害方諒解的,應當繼續按照有關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以充分發揮附帶民事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被害方合法權益、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對屬于可以和解的犯罪,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也應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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