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應注意哪些問題?
發表時間:2021-01-21 09:55:4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88次決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應注意哪些問題?
1.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被收監執行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2)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4)受到執行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6)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7)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8)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原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后十五日內,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3.人民法院收監執行決定書,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4.人民法院應當將收監執行決定書送交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由其根據有關規定將罪犯交付執行。收監執行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5.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也不計入執行刑期。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收監決定時,確定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具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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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宣判時,應當書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期限和不按期報到的后果。
2.判決、裁定生效后十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
3.對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十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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