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的處理
發表時間:2017-10-15 17:00:2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70次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抗訴案件的處理,可分為四種情況:
1.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案上訴的,審理期間,刑事部分和附帶民事部分均不生效,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兩者均有錯誤的,應當一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改判。
2.僅對刑事部分上訴、抗訴的,附帶民事部分在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滿后即生效。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部分時發現民事部分有錯誤的,應在審理刑事部分時,對民事部分的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附帶民事部分予以糾正。”
3.僅對民事部分提出上訴的,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刑事部分在上訴期滿后即生效。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部分時,發現刑事部分有錯誤的,應對刑事部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指令再審,由于刑事部分的審理是民事部分的基礎,應將附帶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一并審理。如對刑事部分提審,應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全案審理;如將刑事部分指令再審,應將民事部分一并指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
4.第二審期間,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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