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二審期限規定
發表時間:2017-10-15 17:00:5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9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兩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該條具體規定了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
針對實踐中二審審限普遍不足,特別是一些重大復雜案件審限不足,影響辦案質量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對二審審限作了如下修改:
1.普遍延長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原來規定的一個半月延長至二個月。
2.擴大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類型,在原來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這樣,可以延長審限的案件類型共有六種:一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二是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三是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四是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五是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六是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延長了可以延長的審理期限幅度,由原來規定的可以延長一個月修改為可以延長二個月。
4.增加規定了“因案件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以應對實踐中特殊情況的出現。
另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二審期間人民檢察院的閱卷時間。第二百二十四條中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人審理期限。”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