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人民法院審查上訴、抗訴案件應堅持的原則
發表時間:2017-10-13 14:29: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1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該條規定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的全面審查原則,該原則自在1979年刑事訴訟法中確立以來,一直是二審程序中的重要原則,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依然保留了這一原則。根據該條規定,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全面審查是實質審查,不同于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時的立案審查,立案審查是形式審查。《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一十條進一步強調了這一原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范圍的限制。
貫徹全面審查原則,需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2.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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