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開庭審理的二審案件有哪些
發表時間:2017-10-13 14:31:5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35次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了二審應開庭審理案件的種類:(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4)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為進一步明確上述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下列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斥案件,雖不屬于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主要吸收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批復》的規定:“對于一審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并對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依法開庭審理,一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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