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二審的上訴條件有哪些
發表時間:2017-10-13 14:32:1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8次根據刑事訟法的規定,有效的上訴應符合以下條件:
1、上訴人具有上訴資格。根據以上論述,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上訴資格,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并以被告人名義,可以上訴。
2.上訴應當以書狀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其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只能向一審人民法院提出,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后,上訴人應當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3.上訴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零一條規定:“上訴、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確定。”
4.上訴應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零二條規定:“上訴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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