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準逮捕得以釋放的情形
發表時間:2020-11-16 17:31:5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29次
(一)、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上述取保候審的適用情形,第4點主要是針對羈押期限的程序問題,本文討論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主要是針對前三種情況。首先,從辦案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證據出發,即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比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若對行為人只可能判處拘役、管制或獨立適用附加刑,不會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基于逮捕對人身自由限制的嚴厲性,適用取保候審與行為人可能面臨的刑責更為匹配;其次,第2點是行為人雖然可能面臨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基于罪名性質及案件具體情況,案件具體涉及到預備犯、中止犯、初犯、從犯、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賠償、達成諒解協議等情節,行為人社會危險性較小的考慮;第3點主要是人道主義考慮。若符合上述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院通常會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方式,而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
(二)、符合監視居住條件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
監視居住是介于逮捕與取保候審之間的強制措施,是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符合逮捕條件,又不應當適用取保候審的一種折中的處理方法。對于符合逮捕條件,具備以下情形,檢察院適用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性強制措施: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三)“不捕直訴”
關于檢察院認為行為人有罪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中,“不捕直訴”的概念本文必須予以強調。基于很多當事人甚至是律師,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辦案機關對當事人取保候審后,其往往認為已經“無罪”,誤以為“釋放證明書”即是辦案機關認為其無罪的證明文件,在取保后沒有繼續進行有效的辯護。
關于這個問題本身并不復雜,即使沒學過法律,從“取保候審”的概念即能明白。可能很多人習慣性的將“取保候審”念作“取保”,而忽視了“候審”,取保候審只是一種階段性的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
當然,司法實務中存在辦案機關認為無罪而取保的情況,也有辦案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在取保后對案件不了了之的情況。對于上述兩種情形,不予批準逮捕與取保候審,從形式上確實有類似無罪的效果。但對于當事人和律師,更應審慎的對待取保候審,防止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有罪,卻仍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實務中,甚至存在未被批捕的當事人,后法院對其作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判決的案例。
本文特別點出“不捕直訴”的情形,既是提醒當事人,亦是提醒辯護律師,取保候審不代表無罪,簡單的概念卻往往被忽視,在此特別強調取保后切不可“掉以輕心”。
二、檢察院認為無罪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
具體存在以下三大類情形:
(一)行為人未實施犯罪的客觀行為,不構成犯罪而不予批準逮捕
1.行為人未實施客觀行為
2.行為人雖存在客觀行為,但未給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或未達入罪標準
3.欠缺刑法上因果關系
(二)沒有主觀故意。
對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則必須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但在審查批捕環節,則可能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
該情形看似簡單,實則內涵豐富,涉及前文述及的“不捕直訴”等情形,即在審查批捕環節,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達到逮捕的證據要求的,可能會通過變更強制措施的方式,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而此種情形不代表當事人必然無罪。
其次,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還存在兩種不了了之的情況,檢察院認為行為人有罪,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后,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或不了了之;另一種系檢察院認為當事人不構成詐騙罪,但不以事實清楚的無罪作為不予批準逮捕的理由,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替代性理由。但從本質上,這兩種不予批準逮捕最終都會達到無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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