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情形對照表
發(fā)表時間:2020-11-16 17:12:55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257次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情形對照表
名稱 |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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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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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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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捕 |
證據(jù)所證明的事實不構(gòu)成犯罪的(年齡不夠、無行為能力、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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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刑事訴訟法第15條。刑事訴訟規(guī)則143條、第488條第1款。 |
不構(gòu)成犯罪,無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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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捕 |
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證據(jù)印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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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質(zhì)量標準第3條第1款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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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重大矛盾且難以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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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質(zhì)量標準第3條第1款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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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無其他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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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質(zhì)量標準第3條第1款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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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直接證據(jù),而間接證據(jù)不能相互印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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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質(zhì)量標準第3條第1款第(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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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jù)被排除后,其余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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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質(zhì)量標準第3條第1款第(6)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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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犯罪主觀方面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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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質(zhì)量標準第3條第1款第(7)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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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但無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是該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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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質(zhì)量標準第3條第1款第(8)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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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社會危險性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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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即案發(fā)前或者案發(fā)后正在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新的犯罪的;揚言實施新的犯罪的;多次作案、連續(xù)作案、流竄作案的;一年內(nèi)曾因故意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有吸毒、賭博等惡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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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39條第1款第(1)項。關(guān)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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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即案發(fā)前或者案發(fā)后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在危害國家安全、黑惡勢力、恐怖活動、毒品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積極參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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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39條第1款第(2)項、關(guān)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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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的,即曾經(jīng)或者企圖毀滅、偽造、隱匿、轉(zhuǎn)移證據(jù)的;曾經(jīng)或者企圖威逼、恐嚇、利誘、收買證人,干擾證人作證的;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與其在事實上存在密切關(guān)聯(lián)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證據(jù)尚未收集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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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39條第1款第(3)項、關(guān)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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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一定證據(jù)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即揚言或者準備、策劃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曾經(jīng)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要挾、迫害等行為的;采取其他方式滋擾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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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39條第1款第(4)項、關(guān)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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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即著手準備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曾經(jīng)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有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曾經(jīng)以暴力、威脅手段抗拒抓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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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39條第1款第(5)項、關(guān)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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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逮捕必要 |
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xiàn),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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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條第1款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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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和解公訴案件訴訟程序調(diào)查和解協(xié)議,經(jīng)審查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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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279條,第144條第1款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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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xiàn),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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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條第1款第(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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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75周歲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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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條第1款第(6)項、逮捕質(zhì)量標準第6條第1款第(6)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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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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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質(zhì)量標準第6條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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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以下不捕 |
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危險駕駛罪、代替考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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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質(zhì)量標準第1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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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取保或監(jiān)居 |
是否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處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或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處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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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00條第2款第(1)項。第121條第2款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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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經(jīng)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jīng)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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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00條第2款第(2)項、第121條第2款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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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是否發(fā)生變動,未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向公安機關(guān)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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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00條第2款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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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規(guī)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嚴重妨礙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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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00條第2款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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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jīng)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jīng)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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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21條第2款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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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檢察院作出批準或覺得逮捕的決定,需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證據(jù)要件】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罪行要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社會危險性要件】采取取保候?qū)?/a>、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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