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逮捕通知書意味著什么(逮捕和刑事拘留區別)
發表時間:2022-09-04 20:58:1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36次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逮捕是對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會在這個期限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會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結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列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拘留轉逮捕實質上是兩種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轉化,就和刑拘轉取保的性質是一樣的,并不代表著一定會被判刑。刑拘后被批捕與最終是否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沒有必然聯系,合法有效的辯護意見才是影響最終審判結果的關鍵,因此建議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介入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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