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有什么條件
發表時間:2023-03-10 19:30:2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60次逮捕的條件有: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以上三個條件緊密聯系,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逮捕。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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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不逮捕時應要求偵查機關撤案,限制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則》明確切實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完善不批準逮捕后監督撤案的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或者對有關人員終止偵查。為防止辦案拖延,嚴格限制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督促偵查機關積極開展偵查活動。明確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未有效開展偵查工作或者偵查取證工作沒有實質進展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
公安部:罪行較輕、無社會危險性的不再提請逮捕
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認為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提請逮捕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羈押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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