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詳解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及時間
發表時間:2021-07-22 16:55:0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23次1.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看守所也有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建議權(實務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情形)。實踐中,由于法律專業知識的局限性和證據材料信息的不對稱性,辯護人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更為合適。
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百一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據或者其他材料的,應當提供。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并提供。
第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依看守所建議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參照依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關于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并提供。’
2.申請時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終審判決作出前,均可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貫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一審、二審)全過程。
在逮捕后偵查階段,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被立案的可能性較低,因為犯罪嫌疑人剛被逮捕不久,偵查機關需要進一步偵破案件,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受理后并建議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可能會有礙偵查。但是,辯護人為了維護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可以在逮捕一個月后嘗試申請。
刑事實務中,辯護人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形較多,而且被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立案或建議釋放、變更強制措施的概率較高。南京刑事律師上述辦理的兩個案件分別在審查起訴和二審階段申請,理由:一是偵查已經終結,證據基本固定,不會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二是上訴人羈押兩年有余,久押不決,而且依據涉嫌的犯罪數額和自首情節,存在宣告緩刑的可能,無繼續羈押的必要。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百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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