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羈押是否包括傳喚期間
發表時間:2022-10-14 08:04:4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64次不包括。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才會傳喚,對嫌疑人進行訊問。而拘留、逮捕的嫌疑人會進行羈押的。所以羈押是不包括傳喚期間的。刑事傳喚和羈押的區別在于法律性質不一樣,執行時間不一樣,在執行程序上也有差別的。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1、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認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2、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糾正違法通知書后的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將糾正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屬于超期羈押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情況。
3、看守所應當自接到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有關申訴、控告材料轉送駐所檢察室、公安機關執法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部門處理。
駐所檢察員接到有關超期羈押的申訴、控告材料后,提出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
4、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每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上月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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