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逮捕的情形、不予逮捕的情形以及相關法律依據的表格形式總結
發表時間:2017-09-27 17:52: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7次第一種情形:一般逮捕
名稱 | 定義 | 條件 | 內容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第一款:對可能判處徒刑以 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 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 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
“有證據證明 有犯罪事實” 的具體內容 |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 罪事實; (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 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 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 屬實的。 |
《人民檢察 院刑事訴訟 規則(試 行)》第一 百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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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 |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 ||
逮捕 |
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 危險的; |
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 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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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 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
社會危險性 的判斷標準 |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 證人作證或者串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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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 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 的; |
(見附表) |
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 告人實施打擊報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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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
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
第二種情形:徑行逮捕
名稱 | 內容 | 法律依據 |
徑行 逮捕 |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 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 不明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 九條第一款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 訟規則(試行)》第一 百四十條 |
第三種情形:轉化逮捕
名稱 | 內容 | 法律依據 |
轉化 逮捕 |
1.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 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對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 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 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3.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 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依照本規則 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 條第三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 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 九條第三款的解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 則(試行)》第一百四十 一條 |
第四種情形:附條件逮捕
名稱 | 內容 | 法律依據 |
附條件 逮捕 |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對于符合本意見規定情形的重大 案件,可以依法批準(決定)逮捕,并應當對偵查機關提出 捕后繼續偵查取證要求,經跟蹤審查,認為證實犯罪所欠 缺的證據不能取到或取證條件已消失的,應當撤銷逮捕決 定。這項工作制度,可以簡稱為“附條件逮捕”。 |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 監督廳《關于人民檢 察院審查逮捕工作中 適用“附條件逮捕”的 意見(試行)》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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