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符合哪些條件
發表時間:2017-10-13 14:34:2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7次逮捕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剝奪其人身自由,以保證訴訟活動順序進行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細化了逮捕的條件,使逮捕的適用更為審慎、嚴格、規范。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逮捕分為應當逮捕和可以逮捕兩類。應當逮捕又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所列五種情形之一的。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一般是指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其中“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二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三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曾經故意犯罪”,并不是指故意犯罪以后的任何時候再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都應當逮捕,而應當區分案情。如再次所犯之罪為過失犯罪的,則不宜一律逮捕;再如再犯之罪情節較輕的,也不宜一律逮捕。
可以逮捕包括二種情況:一是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情節嚴重的。二是監視居住期間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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