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4:29:2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1.犯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走私軍用槍支1支或者軍用子彈50發以上不滿100發的;(2)走私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不滿10支或者非軍用子彈500發以上不滿1000發的;(3)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情節較輕”的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走私軍用子彈、非軍用子彈的彈頭、彈殼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5倍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枚以上不滿10枚,或者走私各種口徑超過60毫米以上常規炮彈合計不滿5枚的,以走私彈藥罪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走私各種炮彈、手榴彈、槍榴彈的彈頭、彈殼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5倍執行。
2.犯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于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走私軍用子彈】O發以上不滿50發的;(2)走私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不滿5支或者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不滿500發的;(3)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于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走私軍用子彈、非軍用子彈的彈頭、彈殼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5倍執行。走私成套槍支散件的,以走私相應數量的槍支計;走私非成套槍支散件的,以每30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不滿5枚的,屬于“情節較輕”,以走私彈藥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各種炮彈、手榴彈、槍榴彈的彈頭、彈殼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5倍執行。
3.犯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于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走私軍用槍支2支以上或者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2)走私非軍用槍支10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1000發以上的;(3)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2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4)走私武器、彈藥達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走私軍用子彈、非軍用子彈的彈頭、彈殼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5倍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0枚以上,或者走私各種口徑超過60毫米以上常規炮彈合計達到5枚以上,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殺傷力的非常規炮彈1枚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以走私彈藥罪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走私各種炮彈、手榴彈、槍榴彈的彈頭、彈殼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5倍執行。
4.根據刑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5.根據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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