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行為的定罪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5:34: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 侵犯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行為的定罪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條規定的盜竊犯罪行為分為兩種行為:一種行為是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行為;另一種行為是以牟利為目的,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行為。“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這里所說的“盜接”,是指以牟利為目的,未經權利人的許可,采取秘密的方法連接他人的通信線路無償使用或者轉給他人使用,從而給權利人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盜接他人通信線路所采用的方式多種多樣,往往使用戶在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這里所說的“復制他人電信碼號”,主要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取得他人的電話號碼后,非法加以復制無償使用或者非法出租、出借、轉讓的行為。這里所說的“電信碼號”是廣義的,包括電話磁卡、長途電話賬號和移動通信碼號,如移動電話碼號的出廠號碼、電話號碼、用戶密碼。這里所說的“電信設備、設施”主要是指交換機、電話機、通信線路等。在司法實踐中,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以下三種:(1)偷接他人電話線路,即非法與他人電話線路相連接,無償地偷打電話,損害他人的利益;(2)盜用他人移動電話的碼號,進行非法并機;(3)明知自己正在使用的電話或者移動電話是盜接在他人電話線上或者是復制他人的移動電話碼號的偽機而繼續使用的。
構成本法第265條規定的盜竊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以牟利為目的,而非出于其他目的,如竊聽他人的談話等。這種牟利是廣義的,包括出租、出賣獲取利潤等行為,也包括無償使用節省支出等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的行為。至于其客觀上是否達到了牟利的目的,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2)行為人必須具有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盜竊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行為之一,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使用的通信設備是盜接或者盜竊復制的,不構成犯罪。(3)本條規定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①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6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②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后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1)的規定計算;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后出售的,盜竊數額按(2)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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