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6:07: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9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
(一)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二者首先要看行為人對其運輸、攜帶、郵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貴重金屬有無明確的認識,如果不知道是貴重金屬,即使有攜帶、運輸、郵寄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也不可認為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其次,要看走私貴重金屬的數量。盡管走私貴重金屬原則上都構成犯罪,但這也不可絕對化,如果走私貴重金屬數量極小,而且綜合全案來看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可不認為是犯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行為的認定
走私貴重金屬,并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海關人員的緝查,根據本法第157條規定,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并罰。
(二)處罰
1.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應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曾經規定,凡以各種手段和方式把黃金偷運出境或企圖偷運出境的,以及以走私為目的用各種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購、倒賣黃金的,均以走私罪論處。如果沒有走私出境的行為和意圖,純屬倒買倒賣從中牟利的,以投機倒把罪(現為非法經營罪)論處。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數額較大,可視為情節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視為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現為非法經營罪)、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在量刑時,要把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結合起來認定。對從外地流人產金區進行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從重懲處。國家機關、企業單位非法進行倒買倒賣、走私黃金2000克以上的,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的,應數罪并罰。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不足50克的,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予以沒收、罰款、吊銷采金證或給予治安行政處罰。這一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釋前仍可參照適用。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貴重金屬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并罰。
4.根據本條第4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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