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6:02: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下列毒品,應當認定本條第2款第1項的“其他毒品數量大”:(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以上;(3)可卡因50克以上;(4)嗎啡100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2500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5000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1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5000片以上);(6)鹽酸二氫埃托啡10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tLg/支、片規格的500支、片以上);(7)咖啡因200千克以上;(8)罌粟殼200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根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本條第2款第1項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3)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以上;(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本條第3款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2)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以上不滿150千克;(3)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滿50克;(4)嗎啡20克以上不滿100克;(5)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滿250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500支以上不滿2500支,50mg/支規格的1000支以上不滿5000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2000片以上不滿1萬片,50mg/片規格的1000片以上不滿5000片);(6)鹽酸二氫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滿10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11g/支、片規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滿500支、片);(7)咖啡因50千克以上不滿200千克;(8)罌粟殼50千克以上不滿200千克;(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根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本條第3款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3)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本條第4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40克以上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滿10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2)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3)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4)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本條第4款規定的“其他少量毒品”:(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滿2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不滿200克的;(3)三唑侖、安眠酮不滿1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不滿1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4.單位犯本條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6.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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