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4:27:4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犯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犯違法運用資金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朗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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