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7 14:38:3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5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特殊形態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既遂與未遂。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只要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成立犯罪既遂,即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未遂形態的認定,不應以其犯罪的目的是否達到或者危害結果是否發生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基本構成要件為標準,即只要投放危險物質行為使公共安全處在危險之中,即為犯罪既遂。
2.要把握投放危險物質罪預備形態的認定標準。投放危險物質罪與其他故意犯罪一樣,也有預備形態的問題。已經為投放危險物質進行了準備,還未來得及將危險物質投放到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地點,行為不得已而停下來就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預備形態。
3.關于投放危險物質罪中止形態的認定,要堅持危險犯標準。關于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中止形態,有人主張,應當采取對《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第1款分別認定方式,進而主張《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的嚴重后果尚未出現之前,行為人自動、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即使之前危險狀態已經出現,也應成立投放危險物質罪中止。我們認為,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中止,應當以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為依據,在投放危險物質行為預備階段或著手實施之后,公共安全遭受威脅的危險狀態尚未出現之前,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危險狀態發生的,就不構成犯罪。如果有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具體危險狀態出現,但是在嚴重后果發生之前,行為人防止了該后果的發生,則成立《刑法》第115條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中止犯。
二、罪數形態認定
1.如果行為人以投放危險物質方法實施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或者盜竊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危及公共安全,而行為人又對其行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存在間接故意的,屬于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盜竊罪的想象競合犯。
如果行為人以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或者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狩獵行為的,屬于投放危險物質罪與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非法狩獵罪的想象競合犯。
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或者盜竊、搶奪、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過程中,放任危險物質擴散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發生的,屬于投放危險物質罪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或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或搶劫危險物質罪的想象競合犯。
對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2.如果行為人出于牟利目的,采用投放危險物質方法將家畜、家禽、魚等毒死后,再以低價收購出賣,屬于投放危險物質罪與銷售有毒食品罪的牽連犯。
如果行為人為了盜竊的順利進行,通過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將盜竊對象毒死再實施盜竊,則屬于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盜竊罪的牽連犯。
對于牽連犯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3.如果行為人作為恐怖組織成員,以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實施恐怖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雖然屬于牽連犯,但依照《刑法》分則的特別規定,應當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以投放危險物質的方式進行保險詐騙,而投放危險物質的手段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屬于牽連犯,但依照《刑法》分則的特別規定,應當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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