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需要掌握的假冒專利罪與虛假廣告罪的區別
發表時間:2020-11-21 14:25:0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9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需要掌握的假冒專利罪與虛假廣告罪的區別,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222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和服務做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關聯點:如果行為人在其廣告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誤認為廣告中涉及的技術就是他人的專利技術。這個行為本身既是發布虛假廣告,也是假冒專利的行為。
區別點:(1)直接客體不同。假冒專利罪嚴重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而虛假廣告罪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客觀方面不同。假冒專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產品或其包裝、廣告等宣傳資料、合同上標注他人專利標記、專利號,或者偽造、變造專利證書等文書使公眾誤認為是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而虛假廣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即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生產者、用途、產地等作虛假宣傳。(3)主體不同。假冒專利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而虛假廣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根據廣告法,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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