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需要掌握的假冒專利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發表時間:2020-11-21 14:25:3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需要掌握的假冒專利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相似點:兩罪都采用了欺騙的方法,客觀上兩罪行為都具有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性質。假冒專利罪是行為人采用在其產品上標注他人的合法專利標記、專利號,從而虛構這一事實,使商品消費者產生誤解。
區別點:(1)主體不同。假冒專利罪的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自然人;而詐騙罪的主體則只能是自然人。(2)主觀方面不同。雖然兩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對于假冒專利罪,行為人通常是期望通過假冒他人專利的方式賺取非法利潤,其犯罪目的不是犯罪構成要件;而詐騙罪在主觀方面則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3)客觀方面不同。假冒專利罪在客觀上只有2004年《解釋》規定的四種情形。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其行為方式的外延更廣,一般不具有經營性,經常表現為一次性行為。(4)客體不同。假冒專利罪的客體是專利權人的專利標注權;而詐騙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權,包括被害人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公私財產。(5)行為人欺騙的對象不同。假冒專利罪的行為人欺騙的對象是專利權人(被害人)以外的社會公眾;而詐騙罪欺騙的對象是行為相對方,即被害人本人。這是兩罪最根本的區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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