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發表時間:2017-10-16 19:39: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體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客體是產品質量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偽劣產品。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觀方面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實施了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并且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這里的生產指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這里的銷售指將偽劣產品進行交易。在當代社會,銷售的主要形式是市場銷售,但是由于近年出現網上交易,互聯網也成為一種銷售渠道。為了更好地打擊犯罪,立法機關將網絡銷售納入本罪范圍,即在互聯網上銷售偽劣產品也可以構成本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3條規定:“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體
所謂一般主體,是指只需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兩大基本要件的一般自然人;而特殊主體,是指在具備犯罪主體的基本要件以外,還要具備特定的身份。刑法上所要研究的行為人的特定身份,即對決定刑事責任存在與否或影響刑事責任程度有意義的身份,既包括法律賦予的某種特定資格,如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等,也包括業務上的某種特定資格,如醫師、藥劑師等,還包括基于特殊事實而發生的其他特定關系,如應盡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等。犯罪的特殊主體與一般主體的區別就在于構成特殊主體不僅需要具備一般主體的要件,還要具備特定身份這一要件。由一般主體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由一般自然人(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均可實施,但能實施由特殊主體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的只能是一般自然人中的某一類人,而非全部。依此為標準,就不難區分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幾種行為方式,如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些行為均可由一般自然人實施,而不需要特定身份,因此,本罪主體應認為是一般主體。
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觀方面
通常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在于牟利,或者說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如果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侵害消費者,則犯罪性質發生變化,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這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人對于侵害消費者存在放任的意志。
通常情況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人在主觀方面是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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