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司法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6 14:56:3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司法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的界限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刑法》分則獨立規定的具體犯罪,教唆犯罪是不含具體罪名和認定刑的總則性規范,在司法實務中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侵犯的客體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沒有固定或統一的犯罪客體,其所侵犯的客體依具體的教唆內容而定,如教唆他人殺人,此教唆犯罪侵犯的客體就是他人的生命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的行為方式在客觀上都可表現為語言、動作等形式,但在內容上有所區別。傳授犯罪方法行為是向他人傳授犯罪技能,其行為內容更注重犯罪的方法、步驟、技巧,實務性強;而教唆行為是意欲激起他人的犯罪意圖,其行為內容更注重犯罪動機、犯罪結果方面,煽動性強。
(3)犯罪主體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根據教唆犯”理論和《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教唆他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也應成為教唆犯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的故意內容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內容為對犯罪方法的傳授,是否希望他人學會所傳授的犯罪方法、是否希望他人實施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均不是本罪的故意內容;而教唆犯罪的故意內容包括希望、放任他人實施自己所教唆的犯罪行為。
(5)行為對象的要求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對被傳授人沒有特殊要求;而教唆犯罪要求被教唆人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否則對教唆犯以間接正犯的法理按實行犯處理。
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傳授犯罪方法罪為《刑法》分則規定的獨立犯罪,但在司法實務中其與教唆犯罪在客觀行為表現上常常重合或相互結合,結合法理和司法實踐,應分以下幾種情況區別對待:
(1)行為人就同種犯罪向一人或同時向多人既傳授了犯罪方法又進行了教唆行為。此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涉及了想象競合犯、牽連犯、吸收犯的法理,在司法實務中應對行為人在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所觸犯的具體犯罪中擇一處罰較重的具體犯罪論處。
(2)行為人向同一人傳授甲罪的犯罪方法又教唆此人實施乙罪的犯罪行為的,應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和其教唆的具體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3)行為人向一人傳授甲罪的犯罪方法又教唆另一人實施甲罪或乙罪的犯罪行為的,應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和其教唆的具體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在上述第一種情況中,如果行為人向一人或同時向數人先傳授了犯罪方法后,產生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參與到被傳授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中,應對行為人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開始便以共同犯罪的故意先傳授他人犯罪方法,后又參與實施犯罪的,應以牽連犯直接認定為共同犯罪。
以上就是關于: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司法認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