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販賣指向淫穢視頻鏈接的軟件行為如何處罰?
發表時間:2020-06-13 12:01: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事務帶來主題是關于: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販賣指向淫穢視頻鏈接的軟件行為如何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販賣淫穢視頻鏈接的行為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指向淫穢電子信息的鏈接本身不是淫穢物品,其只是一種指向淫穢物品的介質,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精神,指向淫穢視頻的鏈接應按照淫穢物品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并具有誨淫性,是判斷淫穢物品的法定標準。該標準不以淫穢物品的載體形式如何而有所區別,無論載體形式是實物化的,還是電子化的,只要符合該法定標準,就屬于淫穢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未直接采用淫穢物品的提法,而是為了更符合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實施的淫穢物品犯罪的特征,采用了淫穢電子信息的提法。其中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在“其他淫穢物品”的列舉性規定中,包含了淫穢視頻等淫穢電子信息。那么,指向淫穢電子信息的鏈接是否應按淫穢物品處理?提供淫穢電子信息的鏈接與提供淫穢電子信息沒有本質的不同。
同時《解釋》第四條對提供指向淫穢電子信息的鏈接作了專門規定,“明知是淫穢電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直接鏈接的,其數量標準根據所鏈接的淫穢電子信息的種類計算”。該條規定的網站或網頁與電子郵件、即時通信軟件等方式有所區別,但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精神,對提供直接鏈接的載體可作適當擴大解釋,只要是借助互聯網來提供指向淫穢電子信息的直接鏈接的,就可以適用本《解釋》。
“明知是指向淫穢電子信息的鏈接”的主觀要件,從而防止打擊的擴大化。從中可以看出,淫穢電子信息的鏈接已被該司法解釋納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犯罪對象范圍內,因此指向淫穢電子信息的鏈接應按照淫穢物品處理。
以上就是關于: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販賣指向淫穢視頻鏈接的軟件行為如何處罰?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