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解讀如何認定非法出版物?
發表時間:2020-04-13 14:31:1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53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事務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解讀如何認定非法出版物?,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對新聞出版業采取較為嚴格的管理措施,對出版單位的設立實行登記制,即設立出版單位必須通過國家的行政許可,只有經國家出版管理部門審批登記、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并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出版單位才是合格的出版單位。由合法的出版單位依照規定的出版程序出版的出版物才是合法的出版物,如圖書由圖書出版社出版,報刊由報刊出版社出版,音像由音像出版社出版,網絡出版物由網絡出版單位出版。
何為非法出版物?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明確規定除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違者屬于非法出版活動;非出版單位編印,翻錄內部使用的非營利性的出版物,須報經主管單位批準,并經縣級以上管理機關批準,違者也視為非法出版物。”新聞出版總署于1991年發布的《關于認定、査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亦再次明確,凡不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都屬于非法出版物,其中還列舉了非法出版物的主要形式。1997年新聞出版總署出臺的《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六十五條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規定了什么是非法出版物,即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未經批準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發行的境外出版物、進口出版物,應當認定為非法出版物。
根據上述規定,非法出版物可以定義為“不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面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未經批準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即為非法出版物”。其表現形式有:盜用、假冒正式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義出版的出版物;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而公開銷售的;公開發行的不署名出版單位或者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利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單位名義出版的出版物;未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買賣書(刊、版)號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復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由此可見,此處的非法出版物實質上是形式違法的出版物,即無出版權或未經批準而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此外,還有一類非法出版物是內容違法的出版物,又稱為違禁出版物。根據2001年《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版物禁載內容包括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宣揚邪教、迷信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鎊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等。概括而言,內容違法的出版物主要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淫穢、色情出版物;二是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三是宣揚迷信、暴力的出版物。根據《新聞出版署出版物鑒定規則》的有關規定,認定出版物內容是否非法,由相關新聞出版單位提供鑒定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公布的《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的“非法出版物”就是一個大概念,既包括形式違法的出版物,也包括內容違法的出版物。從內容上分析,既包括宣揚色情、迷信、有政治問題的出版物,也包括淫穢出版物、侵犯著作權的出版物等;從出版主體上分析,既有非法成立的出版單位出版物,也有依法成立的出版單位違法、違規出版的出版物。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網首發,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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