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
發表時間:2019-02-08 13:42: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事務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行醫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行醫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
(一)非法行醫罪與其他罪名的區別
從非法行醫罪的犯罪結果來看,與其他罪名存在法條競合的情形。本文將從以下幾種罪名來作分析,將非法行醫罪與其他罪名區別開來。
1.非法行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權,危害結果是致人死亡。在該罪的故意中,既包含了對行為本身的故意, 也包含對危害結果的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是為了達到致人死亡的目的,而故意實施的, 能夠致人死亡的行為。非法行醫罪的結果加重犯中,也有致人死亡的危害結果。非法行醫罪是對行醫行為的故意,但是對致人死亡的危害結果是一種過失的態度。因此,二者的區別就在與對致人死亡的結果上,是否持故意的態度。如果行為人,是為了達到致人死亡的目的,采取的醫療行為,比如說,為了讓就診人死亡,在知道就診人有對青霉素過敏的情形,而故意打入大量的青霉素致人死亡。則主觀上對行為的認識態度和對客觀危害結果的認識態度,都持故意,應該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不是非法行醫罪。
2.非法行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19]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健康權,危害結果是侵害了他人的生理機能。在該罪的故意中,既包含了對行為本身的故意,也包含對危害結果的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是為了達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目的,而故意實施的,能夠致人受傷的行為。非法行醫罪基本犯和結果加重犯中, 都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危害結果。非法行醫罪是對行醫行為的故意,明知其醫療行為違法而為之,但是對致人傷害的危害結果是一種過失的態度。因此,二者在與對致人身體健康損害的結果上,主觀意志上是否持故意的態度有所區別。如果行為人,是為了達到損害他人健康的目的,采取的醫療行為,比如說,患者闌尾炎,需要做闌尾切除手術,行為人在手術過程中,故意不切除發炎的闌尾,讓其病變,故意切除了患者的部分指腸,使患者身體受到損傷。這種行為就是故意傷害罪的行為構成。另外,故意傷害罪和非法行醫罪中造成就診人身體損害的情節要求也不一樣。故意傷害罪中,對定罪的基本情節要求是輕傷以上。而非法行醫罪有比較明確的傷害程度——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對于“致人死亡” 這一情節,同樣都是二者的結果加重情節。
3.非法行醫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有著其特殊的犯罪過程。首先從犯意上,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犯罪手段上采取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讓被害人產生錯誤意識,造成的后果就是被害人基于錯誤意識,將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交付予行為人,從而蒙受財產損失。主觀意識上,詐騙行為人是故意的態度,是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腕w行為是采用詐騙的手段。被害人自愿交予財物是否為犯罪阻卻事由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被害人是基于錯誤的認識交付的財物。另外,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形物體,還包括無形的物體與財產性利益。非法行醫行為中,被害人承諾也不能成為犯罪的阻卻事由。非法行醫過程中,可能存在行為人向就診人隱瞞、欺騙其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事實,但不是一定的。非法行醫罪中行為人不是簡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通過非法醫療行為獲得醫療報酬的目的。非法行醫行為中并不一定存在對患者隱瞞病情,虛構病情的情況,也有可能是實施正確的治療方法。而且詐騙罪是以行為人通過詐騙非法獲得財物為行為完成時態,非法行醫罪是以發生了行醫行為造成的對人身健康等危害后果為行為的完成時態。所以,詐騙罪對定罪的財物數額有規定,要求其詐騙金額數量較大。而非法行醫罪并沒有要求在涉案金錢標的上有所規定。由此可以看出,詐騙罪侵害的法益是財物方面的,而非法行醫罪侵犯的法益, 既有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也有社會公共衛生秩序。根據《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重罪吸收輕罪,以刑法處罰較重的罪進行定罪處罰。
4.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屬于身份犯,是直接從事診療服務的一切符合身份資格的人員。
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國家醫療管理秩序和人的健康權、生命權。對本罪的犯罪行為要求
是基于嚴重不負責任的條件下,如果是符合規章制度所實施的行為,就不屬于本罪的犯罪 行為。主觀上一定是過失。而非法行醫罪并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特定身份,不是身份犯。其 行為只要造成了損害結果就成立本罪。非法行醫罪的行為人一定是擅自非法從事醫療活動。而醫療事故罪的行為人是合法從事醫療活動的。醫療事故罪還要求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 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法行醫罪并沒有這一要求。醫療事故罪的情節要求造成就診人死亡或 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而這一情節只能是非法行醫罪里的結果加重情節。
(二)非法行醫罪與其他罪名的吸收
1.非法行醫罪對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吸收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于普通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所定罪名。首先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而非故意,其次在客觀上,發生了他人死亡的事實。在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與他人死亡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刑法理論,將過失致人死亡分為過于自信而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和由于疏忽大意實施的行為導致了人員死亡兩種。間接故意殺人與過于自信致人死亡、疏忽大意致人死亡與意外實踐致人死亡存在主客觀極為相似的細微差別。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范圍是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行醫罪中致人死亡屬于結果加重犯,從對結果發生的態度來看,非法行醫的行為人是一種過失的態度。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客體,是年滿 16 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而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不僅需要滿足刑法對行為責任能力人的一般要求,還要求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犯罪的主體要求來看,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體范圍更廣,非法行醫罪的犯罪客體有著特殊的要求。從犯罪行為來看,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行為,可以是任何一種行為,只要該行為與致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而非法行醫罪的犯罪行為要求是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意思是,如果未取得醫生職業資格的人,使用的是非醫療的行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則不能認定為是非法行醫罪。因此,在犯罪行為的認定上,非法行醫罪有區別于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別要求。非法行醫罪致人死亡,是在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基礎上的特殊形態,二者存在法條上的競合。因此當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致人死亡的,根據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過失致人死亡罪被非法行醫罪吸收,認定為非法行醫罪。
2. 非法行醫罪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吸收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缎谭ㄐ拚?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做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要求。犯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監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權利。此罪的犯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在擅自從事醫療活動中使用藥品對患者進行治療,收取相應的費用, 如果在該醫療行為中有使用假藥這就是一種對假藥的銷售行為。但是,在非法行醫罪中, 要求其非法行醫行為中銷售的假藥要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要求,才能認定為本罪。再者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因此,銷售假藥的犯罪行為,競合了兩罪。根據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自然人,在擅自從事的醫療行為中銷售假藥必須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特殊要求,才有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
而生產銷售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仍然保留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要求。非法行醫行為中銷售劣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要求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自然人,在擅自從事的醫療行為中進行,才能構成非法行醫罪。
綜上所述,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擅自從事的醫療活動中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中的銷售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行為進行吸收。根據《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如果行為人在非法行醫中,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或者進行詐騙的,同時觸犯相應罪數的,重法吸收輕法的原則,依照較重的刑罰進行處罰,而非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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